两部门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

     发布时间:2017-09-02 09:20:10
 来源:社会法制网
    字体:

  由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于今日公布。《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介绍,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他学校只是法人属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张维)

>更多相关文章
原创资讯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社会与法 | 社会万象 | 奇闻轶事 | 娱乐热点 | 明星八卦 | 综艺新闻 | 影视快讯 | 楼市资讯 | 地产要闻 | 地方特色 | 美食营养 | 美食助兴
车界动态 | 新车上市 | 购车指南 | 体坛要闻 | 篮球风云 | 国际足球 | 中国足球 | 理财生活 | 创富故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CopyRight(C)2009-2015 北京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47156号 版权所有
网站所刊载信息全部转载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犯到您权利,请联系站长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