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有调整 经营场所不得串通涨价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5月4日,记者从山西省发改委获悉: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所调整,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经营场所不得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单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可选择按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据悉,《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已不在定价目录范围,由市场调节,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废止。(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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