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阳县:原任私自圈地违建 现任擅自出租土地

     发布时间:2017-07-01 07:10:59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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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记者:周国君

近日,我社收到河北省高阳县高阳镇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东王草村民委员会)的居民们的举报称:原任村主任、现任居委会支部委员田学礼,滥用职权圈占集体土地,并于2017年3月开始开工建设商业大楼;而现任居委会主任田学通,2016年2月私下把东王社区居委会仅剩的15亩多农用地,擅自低价出租20年使用权于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

为此,记者在5月31日、6月1日对上述有关事宜进行了解。

——原任村主任圈地违建

河北省高阳县高阳镇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村改居”的高阳镇东王草村民委员会改变而来。

高阳县城的迎宾路与宏润大街交叉路口东南,有一栋已经出地面五层的大楼,现处于停工状态。该楼长60米上下,宽约20米左右。现占地约1200平方米。

当地居民讲:“这是我们村原主任田学礼的工程。3月底开始建设,4月底就被县里给叫停了,原因是什么批准手续也没有”。

另一位村民说:“这是田学礼准备盖的一所私立医院,这宗地原来是个洗毛厂与坟地的用地,田学礼在任村主任时就知道这是市政中心规划区,利用‘村改居’的时候获得了这块地的使用权。这是东王草村的集体土地,没有变成国有土地。他在任之时不敢建设,现在是个村支部委员、副书记了,就大胆地开建了。这样大的建设,又没有手续,政府肯定的叫停。至于接下来怎么办,就看政府的力度了。中心地段,地价那可是寸土寸金,价格不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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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的大楼;高阳县大型宣传牌固定于违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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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用地的相邻地块被征用的告知书

集体土地上不能随便进行市政商业开发;如果开发,应该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以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而该宗土地却没有经过国土、环保、市政、住建等职能的批准批复就冒然开工建设了。

从高阳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5月6日发出的“关于东王草村征地的公告、征地告知书”来看,这个地段临路、临街属城镇规划的商服用地。告知书中提到“(北至:田学礼、迎宾路)的集体土地”,这也说明田学礼在这个地段有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也同时说明政府正在逐步推进征收这些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该宗地块被原村干部先入为主,又私自违建,也就“绑架”了土地总体利用与城市建设规划。

市政的中心地段区域的违建,不是简单的叫停就了事。需要从重处罚!当下,该违建将面临清场,并严重影响着高阳县城市区的市容市貌,也严重影响高阳县“省级文明县城”的创建。

为什么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没有在该项目开建的萌芽状态进行遏制,非要等到在已经形成违建的客观事实下,县职能部门才进行制止与叫停?据村民们说:“田学礼是支部委员副书记、原村主任;现任村主任田学通是他的亲大哥,是大哥接的四弟的主任。社区居委会是不会制止的,也不会举报的。正是居委会、镇政府对土地违占监督与打击违建的不作为,才导致这个违建成为如此状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制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

该违建的地面一层,被高阳县最大的正能量宣传标牌所遮挡!为固定这个宣传广告牌,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上拉了许多的拉索、拉杆,人行道已经不能正常通行。这个长期设置的正能量标语,竖立于一个待拆除违建楼体,是震慑?是遮丑?是保护?还是对比?还是等待违法者重启违建?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将该违法建设行为定性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第十三条: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现任主任低价出租农用地

据村民反映:“现任居委会主任田学通,在2016年2月,以每年每亩1500元的出租价格,一次性出租20年,把我们村仅剩的15亩多农用地,擅自出租给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6年2月获得使用权,现在是‘以租代征’准备乘机而建。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在城区租地,不可能进行搞养殖,搞养殖环保也通不过。搞的是生产、商业的用地,现在租下土地就是圈占,等待市政规划而低价使用土地进行建设,这是变相倒卖集体土地。”

在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高阳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是没有养殖业规划的。那这宗地也必将是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规划用地。该区域的征地区片价每亩9.66万元,年平均地价值也在3000元之上。高阳县城区近几年的住宅商服用地的挂牌出让价每亩都在30万之上。而现在该公司以每年每亩1500元低价而获得土地,获得使用权。

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为什么租地一年多却只是圈起来,而不进行建设或作业?难道真的像村民所说是为了圈地牟利?那么现任居委会主任擅自低价出租土地,其中内幕不得而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村委会、居委会,严禁集体用地非农业出租;严禁擅自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严禁将集体农业用地用于种植、养殖以外产业出租。禁止借“村改居”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这宗15亩多的集体土地出租,是否存在潜规则、擦边球?是否是在圈占村改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抢占城市建设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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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达山乳业办公楼、租下东王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的照片

村改居,土地的变性转换有一个模糊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对“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时下,村改居后,大部分已经变成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用地,但有部分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属性,集体土地还是沿用村委会的管理集体土地。现实中,村改居后,原来农村的土地还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也就是说是一种事实上的物权,而不是简单的合同权利。显然,《物权法》为农民的土地权利提供了更高的保护。

希望当地政府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综合运用法律与必要的行政手段,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问题,切实把最严格的城市建设、市政规划、土地管理落到实处。希望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细致地进行监管执法工作,依法严肃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好高阳县“村改居”的集体土地;维护好城市建设用地健康秩序;维护“省级文明县城”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本社将持续关注。

转载出处http://www.zgcsjs.org.cn/News-news_list-id-35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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