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甲范亚锐律师专访:北京某小区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帮伤者获赔633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02 10:07:05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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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1月0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令人十分揪心。因某小区业主王某,长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纸箱燃烧引发火灾,致使不满20岁的小瑞不幸重度烧伤。辗转北京多家医院,经诊断,造成小瑞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中度容貌毁损达四项,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伤者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便找到了王某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最终小瑞将王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鉴于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其应当就直接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633万余元。业主王某赔偿上述金额的70%,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采 访 对 话

  记者:这个案子让很多人听闻后都感到十分震惊,一个健康鲜活的生命,正值风华正茂的年纪,不到20岁的青年,被一场大火烧的面目全非,身体残疾。听说当时事情发生的大年初三,年后小瑞是要去澳洲留学,手续都已经办好了是吗?

  范亚锐律师:是的,留学的手续全部已经办妥,机票都已经买好了,全家人对这个孩子期望很高,孩子非常优秀,在学校各方面表现都非常优异。这场大火让小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全身30%大面积烧伤。双手、双腕部创面全部焦黄炭化,说白了就像烧糊的树干,后期还要经受安装假肢的痛苦。因为这次受伤,不能出国留学,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所以我们当时接到委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一定要帮孩子讨回公道。

  记者:关于这个案件,对方(业主一方)在庭审中曾提到过:“伤者居住在4楼,距离火点较远且火灾并未蔓延至4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即采取错误的逃生方式,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很大的过错。”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范亚锐律师:大家都知道火势都是向上蔓延的,小区没有电梯,楼梯是唯一逃生通道,他是走到二楼被烟气熏倒,然后很艰难爬到一楼的时候受伤,他对自身损害并不存在过错。对于任何一场大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浓烟造成的危害,任何一个在浓烟弥漫时直立行走的正常人,只要是浓烟进入呼吸道和肺部,必然会呛烟和中毒,所以这场火灾的发生,伤者不存在过错。

  记者:这个案子,从一审走到二审,实际上,业主一直是不同意赔偿的,物业公司也只想承担10%—20%以内的责任,那您是通过什么方式最终让两个被告承担了633万余元的赔偿呢?

  范亚锐律师:首先,我们对这个案件是十分重视,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我们还去看过现场,通过帮助委托人调查、取证、安排鉴定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庭前完善了20多页的代理词,在案件的准备上是十分充分的。

  其次,在业主承担责任方面,该业主对火灾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每天积攒很多纸壳、纸箱堆放在楼道,本身就有安全隐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对“过错”和“侵害”行为分别加以规定,表明立法基本上采用了“四要件说”,即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要求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评判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再次,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专职为小区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提供维修养护、消防案例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单位,系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特别是其中关于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排除火灾隐患的部分,关系到所在小区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在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服务标准》中,物业公司也明确规定自己负有“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立即纠正排除有困难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义务。

  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其明知王某家是拾荒者,时值春节只对其堆放行为进行提醒、提示,未直接清理,也未报相关部门处理,放任废旧纸板等易燃危险物存在,其应当就直接侵权人的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小瑞的逃生手段是否适当,不是减免责任人侵权责任的原因,王某承担全部损失也并无不当。

  记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范亚锐律师: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即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保义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所谓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亦可称之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与平行的连带责任不同,补充的连带责任人仅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且在安保义务人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仍可按照本法第13、14条之规定对实际侵权行为人行使追偿权。

  所以,基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合法合理的。

  另外,堵塞消防救援通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亦或是消防部门,都要以身作则,不能在楼道里随意堆放废旧纸板等易燃物品,物业公司也要管理到位,对于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事件应当做到及时监督排除隐患才能视为完成了法定义务,否则危险发生时,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 语:

  火起于幽微,灾源于疏忽。水火的无情给我们敲响了安全意识的警钟。

  防患火灾,从小做起。早前北京的教育机构从幼儿园开始就用视频的方式让每个学生从小学习火灾安全知识和逃生的方法,但是火灾真正发生时的现场是无法演练的,这就需要物业和消防部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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