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所谈污染企业关停所暴露出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29 18:00:13
 来源:社会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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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五大发展理念”应时而生。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基本原则部分特意新增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国家发展理念到社会基本法律,“环境保护”均被放至突出位置。如果说之前保护环境更多时候只是一句口号或者必须让位于经济发展的话,至此其已扶正成为国家的发展逻辑之一,“绿色中国”时代已然到来。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经济发展回避环保锋芒成为当前经济发展显著态势。从16年年底,“环保风暴”席卷全国。进入新的一年,不少企业翘首以盼“环保风暴”会刮过去,谁知道17年反而愈演愈烈——各地共抽调5600人,组成28个督察组,全年不停歇“轰炸式”督查,全国可谓哀鸿遍野:广东:佛山关停企业793家、江门关停企业18家、潮州多家被整改;湖北:荆门14家企业被整改,造纸、化工等多家厂被关停;陕西:取缔企业31家,责令整改49家,查封17家,限产停产24家,立案处罚62家。

“明星企业”成污染环境罪魁祸首.jpg

  是的,钢铁、化工、印刷、造纸、水泥这些昔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明星企业,因其高耗能、高污染的特性,成为此次污染企业关停潮最大的牺牲品。倒不是说关停这些企业不合理、不正当,无论是因为环保关停,还是因为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在互联网经济、信息经济异军突起的今天,上述企业最终仍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但关键不在被关停这一结果,而在于如何被关停这一过程。关停潮波及面是否过大?行政执法是否简单粗暴?被关停企业是否拿到合理补偿?这些才是行政主体应当关注的方面,也是企业有所主张的地方。上述关于污染企业关停潮的简述,笔者只是列举了一个个冰冷的数字,但每一个数字背后,实际上都是企业主和职工的一段血汗。

  几年前陕西府谷县污染企业关停所暴露出的问题,在当今全国具有普遍性。陕西府谷县煤炭资源丰富,作为地方煤炭转化产业的兰炭企业利润很大,因而企业扩张迅速。后出于环境整治的要求,府谷县开始出重拳整治兰炭企业。府谷县政府在文件中表明,关闭整合兰炭企业要视企业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区分的标准即是所谓“三远离”原则:“不符合‘三远离’(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外、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外、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两旁1公里范围外)要求的企业必须关闭。”屈明军的兰炭厂就是这样被关停的。但让他想不通的是,附近几家没有合法手续的兰炭厂却没有在被关停的名单中。“关了我们,原材料煤炭的需求下降,所以价格下降,但是兰炭的需求没有变,供给却少了,导致兰炭的价格一路飙升。一降一升,导致现在这些没有被关的企业利润比以前还要丰厚。这不公平。”在记者的实际调查中,确实发现有好几家不符合“三远离”标准的企业并没有收到关停的通知,还在正常运营。此外,府谷县并没有给有合法手续的兰炭企业任何补偿,只是作为奖励给予10万元。“为什么我们合法经营的厂子说关就给关了,还不给补偿?”府谷县的一位兰炭厂厂长说。

  笔者拟从这一事例入手,来剖析污染企业关停执法的问题。首先,是执法标准的问题。府谷县至少制定出了一个可供操作的“三远离”标准,其他很多地方并没有这样的标准,仿佛企业关不关完全靠执法机关的“自由心证”。没有标准,或者不按标准执行,就会造成区别对待的情况,影响社会和谐。区别对待不可取,区分对待却是必要的,两者含义不一,后者是指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执法措施——整改、处罚亦或关停,不能搞一刀切。这是当前执法的突出问题,关停潮有扩大的趋势。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治污不应当对所有的企业“斩尽杀绝”,而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次,是执法合理性的问题。府谷县执法说简单粗暴也不为过。据了解,当地政府起初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在这些煤炭企业设立过程中大开绿灯,并不要求办理完备的法律程序。而现在,政府却以很多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即使符合“三远离”原则也要强制关停。此外,并没有顾及政策的过渡性。居明军的兰炭厂仅仅经营一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制关停,没有预留出其减产、安置的时间。最后就是企业最为关心的补偿问题。府谷县无补偿,只是以“奖励费”的名义给予10万元,不配合的企业主甚至拿不到“奖励费”。即使关停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合理的补偿也是必不可少的。

  北京吴少博律所就现在在各个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法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按照征收拆迁来补偿,补偿项目一般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搬迁、附属物损失等。补偿标准则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2、安置补偿。即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外迁,给关停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政策、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最终企业获得的补偿是减去安置成本后的货币补偿。

  3、第三种是当前较为流行的方式,意指若土地腾空之后没有引进建设项目,一些大型企业就利用现有空闲土地进行开发,最后开发所得利润与补偿数额两相比较,多退少补。换言之,企业与政府签署闲置土地的优先开发权。在此方面,河北、长春、青岛等地都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有负面典型就有正面典型。在昆明市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闭水泥生产线行政补偿案中,一审原告要求:1、责令被告补偿因关闭水泥生产线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原告给付的补偿费896543.50元、社会保险金25426.9元;2、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损失428400元;3、资产损失1489151.80元,三项合计为2839522.30元。但被告认为已将原告公司水泥生产线被关停后中央财政给予的奖励资金人民币120万元和东川区政府配套安排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原告公司职工生活用水、电改造等费用支出,所以不应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云南省高院认定行政奖励与行政补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原告因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而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改判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补偿原告人民币651110.47元。

  我们并不是反对对污染企业的整治,但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条有理,依法执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对污染企业的治理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但是在政策推进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只为了追求所谓的速度而忽略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合法权益。“绿色”中国指的不仅仅是颜色,绿色象征着和谐,它更是一种态度,一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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