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请求莆田警方为他们释疑

     发布时间:2017-08-15 19:20:13
 来源:社会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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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5日下午4时许,49岁的南安石井人吴建明被人发现,他死在停靠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院子(以下简称“莆田名星公司”)的车内,车内还发现有3瓶农药。

  晚上9时许,家属接到吴建明的死亡通知,26日凌晨12:30左右,死者家属赶到莆田公安局三江派出所,警方告知家属,吴建明是当天上午9:25从该公司大门进入,当天下午警方接到报警称吴建明死在该公司院内,警察到现场发现,吴建明是在其车内驾驶室被发现死亡的,旁边有打开过的农药。

  2016年5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对死者吴建明进行尸检,2016年6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公安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莆公(涵)鉴通字<2016>0005号,鉴定意见是:吴建明系敌敌畏中毒死亡,2017年1月,涵江分局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不出示尸检报告和尸检视频,死者家属质疑警方不立案依据

  莆田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吴建明是故意自杀,死者家属称不能接受,家属说,莆田警方仅下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而家属要求警方出示尸检报告和尸检的全录像视频,莆田警方至今仍没有提供,家属说,因为莆田警方没有出示尸检报告和尸检的全过程视频,家属无法知道尸检的详情,就无法确认吴建明的死因,因此,家属对莆田警方下达的不立案通知书表示质疑。

  家属说,只有让他们看到尸检报告和尸检的全过程视频,确认吴建明是死于服毒自杀,莆田警方下达的不立案通知,家属才会接受,如今,吴建明的尸检已经过去一年多,莆田警方仍然不给尸检报告和视频,因此,家属质疑莆田警方对吴建明死亡案件不立案的依据。

  家属说,他们质疑警方不立案是有原因的,因为死者生前曾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莆田名星公司经济欺诈等违法事实,吴建明的死亡不排除其他可能。

  死者与莆田名星公司存在经济纠纷

  据了解,莆田名星公司是双星轮胎的全省总代理,公司和死者吴建明曾有业务往来,后因经济纠纷停止。

  家属称,吴建明在南安经营一家汽车轮胎店,经济条件尚可,家中有车有房也有店面,女儿上个月刚订婚,下个月就要结婚,儿子也开始打工赚钱,吴建明和该公司的经济纠纷金额只有数万元,其不应有自杀的念头。

  吴建明的小舅子郑先生说,吴建明出事后,他有听到吴建明的朋友说,吴建明是要去莆田名星公司核对之前结账单的。

  后经了解,2016年2月25日,吴建明是前往莆田市涵江区名星仓储有限公司找陈文和,陈斌和陈吓棋结算合伙生意账的,郑先生说,当天上午11点多,装修工人打不通其姐夫的电话,家里人又拨打了一二十个电话,但都没人接听。家属猜测,吴建明可能在当天上午就出事了。

  公司方面称,吴建明来到该公司并未和公司工作人员有过联系,直到25日下午4点多才被人发现死在车内。

  该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认定吴建明欠了该公司4万多元的货款,该判决自去年生效。

  至于死者家属所称的要钱一事,公司称其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欠吴建明的钱。

  公司工作人员称,有监控显示死者吴建明是在当天9点25分开车进该公司大门,但他是自己来公司,并未和公司的人有过联系。

  家属请求莆田警方为他们释疑以下疑问

  一:有无监控,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辞前后矛盾

  吴建明死亡后,莆田名星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从监控显示,吴建明是2月25日上午9点25 驶入公司院内的,之后,公司又有工作人员表示,在死者进门之后至被发现死亡的这段时间里,由于公司院内并无监控,因此他们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从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前后矛盾表述,一会儿说有公司的监控,一会儿又说公司院内没有安装监控,这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底在为公司隐瞒什么?

  二:工作人员为何要摔坏家属拍照公司监控的手机?

  死者家属在听到三江派出所和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公司院内没有安装监控后,吴建明的小舅子郑先生从公司后门进入到到公司院内,把公司安装监控的具体位置全部进行拍照,郑先生拍照后不久就被公司保安发现,保安上前抢走郑先生的手机,把手机摔坏,并把郑先生打伤,之后郑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

  郑先生说,他发现名星公司院内有多处安装监控,这和三江派出所与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公司院内没有安装监控的说法互相矛盾。

  三:死者没有时间去买农药

  吴建明家里装的监控显示,吴建明2月25日上午7:30左右启动汽车欲出门时,他在车里还连续几次看了看对账单,车内根本没有发现有什么农药。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吴建明是9点10驶出涵江高速路口,家属说,吴建明从家里出发到水头上高速大约要20左右分钟,也就是说,吴建明上水头高速大约25日早上8:00左右,从水头到涵江高速出口大约要1小时左右,这和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相吻合,而吴建明9:10从涵江高速出口到莆田名星公司也要10多分钟,这也和公司调取的监控:吴建明是9:25到公司院内的时间吻合,因此,死者家属判定,在这段时间内,吴建明根本没有时间买农药,

  而在吴建明被发现死亡时,其车内竟然发现有3瓶农药,死者家属说,即使吴建明想服毒自杀,一瓶农药足够了,根本不需要买三瓶农药,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三江派出所有没有追查农药的来源?

  四:三江派出所为何不让家属见到第一现场?

  在得知吴建明死亡的消息后,死者家属就立即赶到三江口派出所,于26日凌晨12.:30到达三江口派出所,该派出所警员告诉死者家属:吴建明为服毒而导致的死亡,但派出所无法提供死者服毒的充分证据,家属要求见死者遗体,却被三江口派出所告知,尸体已移至殡仪馆,家属无法见到死者吴建明死亡的第一现场。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给家属确认后,再将尸体运往殡仪馆。

  五:尸检时为何不允许家属在场?

  2016年5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做吴建明尸检时,家属要求要有1-2名家属在场,遭到拒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医尸检时一般会要求1-2名家属在现场,但不允许拍照及录像。

  六:没有签署日期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2016年6月17日,死者家属收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公安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莆公(涵)鉴通字<2016>0005号,鉴定意见是:吴建明系敌敌畏中毒死亡。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审查认为:吴建明系服毒自杀死亡,排除他杀。

  死者家属收到莆田公安局涵江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发现,这份通知书竟然没有签署日期,这难免让家属有诸多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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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署日期的通知书

  七:二份有盖有莆田公安局涵江分局的印章有明显差别

  死者家属收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出具的鉴定通知书后,不服这鉴定意见,家属认为,吴建明的死因有诸多疑点,吴建明的死亡存在其他可能,于是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信访。

  2016年12月16日,家属收到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涵公(信)不受字<2016>056号。

  2017年1月13日,死者家属于收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莆公涵(三江口)不立字<2017>00001号。

  细心的家属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出具的鉴定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的印章进行对比,发现这二份通知书上盖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印章有明显差异,家属不禁要问,为何上面盖的公章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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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盖章与鉴定通知书的印章有明显差别

  死者家属希望,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能够对家属提出的疑点进行答疑,也请上级公安部门给以答疑,出示尸检报告和尸检视频,让家属确认吴建明的死亡真相,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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