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六类“坑老”“骗老”行为 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类“坑老”“骗老”行为 将依法从重处罚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6日送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与前一稿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内容,并明确提出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意见,考虑到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为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的规定。
此外,针对社会上“坑老”“骗老”行为愈演愈烈的势头,修订草案提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老年人防范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个人信息安全、健康保健、投资消费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别是对“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这六种“坑老”“骗老”行为,修订草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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