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融”非法集资案 涉案金额近13亿元!

     发布时间:2017-07-15 11:50:58
 来源:凤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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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融非法集资案

(原标题:宁都县”宝融非法集资案一审审结 涉案金额近13亿元)

中金社2017年7月10日消息,7月7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近13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追缴被告人刘某生、曾某花违法所得3.72亿多元,予以发还给受到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

据悉,宁都县宝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融担保公司)系曾某花、曾某于2009年6月17日在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性质为民营股份制。2009年10月,曾某退出该公司并把股份转让给刘某生、曾某花夫妇。经查,被告人刘某生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宝融担保公司之名,以支付月利率1.2%至4%的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员工、亲朋好友及集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宝融担保公司出具资金担保协议书之名进行集资,或者以被告人刘某生、曾某花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进行集资。

近3000人掉进圈套

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宝融担保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生、曾某花、曾某山、刘某生、谢某兰、郭某、曾某群、曾某生共向2946人累计吸收资金12.94亿多元,累计归还本金7.58亿多元。案发后,尚有1725名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5.35亿多元未归还,已支付1725名集资参与人利息近1.63亿元,给1725名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3.72亿多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生、曾某花、曾某山、刘某生、谢某兰、郭某、曾某生、曾某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曾某花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曾某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谢某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曾某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曾某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追缴被告人刘某生、曾某花违法所得3.72亿多元,予以发还给受到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判决后,数被告人均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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