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银行何必操心死者存款由谁继承
《扬子晚报》日前刊登了这样一则报道:父母离世,又无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刘某,在支取父母生前存款时却连遭银行拒绝。近日,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在江苏常州金坛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向刘某支付相应存款和利息。
这件事缘起于2016年,刘某在整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父母名下的多张存单,共计5万余元。刘某是独生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过世,自己理应继承这些存款,但当他带着存单、父母死亡证明、居委会证明材料到银行取款时,却一再遭到银行拒绝。银行方面称,按照规定,刘某需提供公证机关开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才能取款。因公证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屡有类似事件见诸报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0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各银行正是以此为依据,要求继承人先公证再取款,否则拒绝支付。
银行这样规定,的确具有良好用意,主要是为了保证所有继承人的权益,防止个别继承人甚至非继承人支取、占有死者的存款。刘某为何“公证未果”,新闻中没有提及,但我们知道,现实中,如果死者有多位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往往是件非常麻烦的事,譬如有的继承人在国外,有的法定继承人失踪失联,而办理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到场,这就难倒了许多人,只能眼睁睁看着亲属留下的存款躺在银行里,就是取不出来。银行的良好用意,很多时候反倒妨碍了死者亲属继承权的实现,结果与初衷南辕北辙。
其实,从责权的角度看,银行大可不必操这份心,只须保证死者存款由其继承人支取,至于存款如何分配、最终由哪些人继承,则显然不属于银行的责权范围。例如,一个人的银行存款可以由别人代取,只须提供存款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以证明委托关系)即可,至于取出来的钱归谁所有和使用,则不关银行的事,银行也全然不管。与此相类似,死者的存款如何分配、最终由哪些人继承,同样不用银行操心,只要取款人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银行就应该支付存款,这是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
诚然,银行不操这份心,可能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有个别继承人私自占有死者存款。但是,这同样不关银行的事,矛盾纠纷由继承人自行解决,可以上法院打官司;如果有继承人私自占有存款,他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事实上,上述《规定》第40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法院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具有标本意义。死者存款如何支取,银行业应以此案为契机,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明确的规定,不再让其成为人们的头疼事。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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