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细之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8-16 22:00:24
 来源:社会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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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高温津贴俨然成了暑期舆论的“例牌”。虽然国家明文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但在现实中却频频遭遇吐槽,被形容为“真实的高温,虚幻的津贴”,令一些高温岗位的劳动者“透心凉”。《中国青年报》日前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04名所在单位应发高温补贴的受访者中,66.3%的受访者表示发放了高温津贴,29.7%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虽然这个比例看似较以往有所改进,但70.6%的受访者不太满意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标准,认为标准过低或一般,仍凸显了问题的复杂性。

  发放高温津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安全健康工作。同时,由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早前就有媒体曝光过一些企业在发放高温补贴上“做手脚”,要么挪用部分原来的奖金代替,要么以实物代替补贴,等等。后来,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但对部分劳动者来说,高温补贴更像是“镜花水月”,眼巴巴看着规定却没有获得感。究其根源,则在于一直以来各地主要是以通知形式要求企业自行执行,侧重于“企业自主”实施,由此导致在企业与劳动者微妙地位关系条件下的“执行难”,以及劳动部门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情况下的“监督难”。

  高温津贴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在立法层面上细化规定,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现行规定,高温津贴并非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工资的一部分。然而,依据《劳动法》《公司法》等,工资分配由企业自主制定,政府并无充足理由进行干涉。假使政府以行政指令要求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就有可能触及“非法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此外,依据《劳动法》,虽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并没有涉及高温津贴的具体规定,弱化了强制效果。强化高温津贴的法律保障,首先应该将其上升为劳动者一项重要合法权益;其次是将其列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并结合工作岗位情况确定是否按标准发放;最后在落实过程中,要注重结合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制定标准。

  前述调查显示,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41.3%的受访者会维权,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34.1%的受访者不会,觉得用不着为这点“小钱”和公司闹僵;24.6%的受访者会看情况而定。可见,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的相对弱势地位,也导致其被动维权增添了顾虑。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劳动部门还应该强化精细监管、主动监管。尤其是针对一些具体行业、具体岗位以及具体劳动者群体,除了加大抽查监督力度,还应该要求企业定期提交相关报表,督促企业主动落实政策要求。

  一定程度上说,打折扣的高温津贴是当下部分劳动者权益无法充分落实的缩影。近来不时引发热议的探亲假、子女带薪陪护假等,同样可能存在类似的看起来美好、执行起来不易的状况,同样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精细化施策,从而将劳动者的权利落到实处。■子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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