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千万查封数亿?郑州再曝民贷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15:20:13
 来源:社会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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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标的仅有1136.95万元,郑州高新区法院却查封了我们3亿多元的资产,还执行我唯一的、正在居住的房屋,赶走我未成年的孩子!”高云飞(化名)气愤地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我的5个公司全部被搞瘫痪,几百名员工生活无着,我公司账户及家人和公司所有高管的个人账户、车辆都被查封,我名下多处房产被贱卖,损失惨重。”

       2017年8月13日,记者来到郑州,对高云飞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借贷带来灾难  
 
        “2015年1月,因公司贷款到期,急需周转资金,我就向冯某借过桥资金1500万元。”高云飞叹了口气说:“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我始料不及。”
 
        查看高云飞与冯某签订的《还款协议》,记者看到该协议中有这样的内容:借款人于2015年1月16日和2015年1月19日分3次从出借人处借款1500万元,借款人分两期还款。即在2015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86.95万元,在2015年11月15日前,还本金1400万元。该协议载明,郜某、杨某等为其提供了担保。
 
        “由于银行未给贷款,导致我没能按时返还借款。”高云飞说:“冯某就找到了郑州惠济公证处,公证处就做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后来没有管辖权的高新区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就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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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公证处)
 
        “违法公证”
 
        “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仅有高某1人到我公司,而且他未表明身份,也没有说明要做公证,只说换借款手续。2015年10月9日,惠济公证处就做出了(2015)郑惠证民字第45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高云飞激动地说:“公证就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他们为什么偷偷摸摸?”
 
       “该《公证书》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我和申请执行人冯某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500万元,而《公证书》却确认我有1486.95万元借款未偿还。”高云飞手指该《公证书》对记者说:“而事实却是:截至2015年10月9日,即惠济公证处做出(2015)郑惠证民字第4526号公证书时,我已返还给执行申请人632.5万元。那么,我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怎么能是1486.95万元?!”
 
        “该《公证书》确认欠款本金为1486.95万元,就变相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非法高额利息,就违反了有关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强制性规定。”郜某气愤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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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向记者反映情况)
 
        “惠济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未对债权人的相关情况和主要证据进行审慎核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高云飞说:“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实际出资,其更没有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其作为申请人明显不当,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刘某身份不明,其资金来源不明,是否涉及到洗钱等违法犯罪,公证处未予查明。”
 
        “惠济公证处未查清借款的偿还情况、未查清债权人的相关情况和主要证据,就匆忙做出了《公证书》,客观上保护了放高利贷者的违法行为。”杨某说:“这严重侵害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2日,惠济公证处依据此前做出的《公证书》,又出具了(2015)郑惠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下称‘181号《执行证书》’),经办人还是高某。”高云飞手指“181号《执行证书》”对记者说:“这样冯某拿着这份《执行证书》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查看“181号《执行证书》”,记者看到在第3页有这样的表述: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1号《执行证书》’写的明明白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冯某却向没有管辖权的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而该法院不仅立案,还在2016年8月13日依据‘181号《执行证书》’做出了(2016)豫0191执972号《执行裁定书》。”高云飞说:“随后,高新区法院又做出了十几份《执行裁定书》,这就给我们带来了灭顶之灾!”
 
        高新区法院越权办案?超标的查封?

       高云飞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我们被执行人的财产都不在高新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可见,高新区法院无管辖权!”

       “‘181号《执行证书》’写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冯某为什么要向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呢?高新区法院为什么越权办案呢?”高云飞激动地说。

       “我方向高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该案的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违反法定的公证程序、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确有错误的情形,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郜某说:“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做出了(2016)豫0191执异100号《裁定书》,认定《公证书》合法有效,驳回了我的请求。”

       “我们不服,就以‘该案的执行依据——《公证书》违反法定的程序、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确有错误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为由,向郑州市中院申请复议。”高云飞说:“但中院对本案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不予审查,对我提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根本不予回应,没有任何评判,就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依据,于2016年8月26日做出(2016)豫01执复115号《裁定书》,维持了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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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才能援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杨某说:“但本案中院应审查的是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均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审查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而不能笼统地以我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理由回避审查!”

       “郑州市中院的这种做法,是对法律精神的无视。”郜某说:“但对于我们来说,就是灾难。”

       “高新区法院对我们进行超标的查封。2016年1月,高新区法院就查封了我公司的5块土地、57套在建商品房产、12辆汽车,总价值3亿元,而执行标的只有1136.95万元。”高云飞称,“《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高新区法院超标的查封,我们曾提出过异议,但法院仍然执意将标的物挂在网上进行拍卖。”杨某说。

       “2016年8月26日,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某、董某等,对我家唯一的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他们直接撬开房门,将我未成年孩子赶走,使其流落街头。”高云飞说:“直至凌晨4点我们才找到孩子,但我家所有的生活用品都无法取出,连孩子的书包都拿不出来,没法上学了。”

       “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均明确要求对被执行人生活需要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得强制执行,但是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却对我家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进行了强制执行。且在未进行评估、拍卖之前,就要求3日内腾空住房,未给安置住房,也未给6个月的搬迁期限。他们为什么不执行查封的价值3亿多元的土地和房产,却故意强制执行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就是把我们一步一步逼向死路啊!”高云飞说:“这本为很简单的高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搞成了一连串的违法事件。截至目前,我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偿还给冯某1988万元。《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高新区法院还在步步紧逼,拍卖我的财产。”

       “我们请求上级单位对越权办案的高新法院进行查处,挽回我方的损失!”郜某说:“我们坚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公证经办人:严格按程序办理

       带着高云飞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2017年8月9日来到惠济公证处。

       陈主任接待了记者。记者请她联系相关人员,在11日下午下班前予以回复。
 
        直至11日中午,记者仍未得到来自惠济公证处的任何回应。下午2点之后,记者与经办人高某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他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投诉方所反映的公证人员1人去办理业务,以及《公证书》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即《公证书》确认借款方有1486.95万元借款未偿还,那时他已返还给出借方632.5万元的问题,高某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公证处派一名公证员办理公证没有违反规定;办证现场已经表明身份,合同各方签订了公证申请表、公证谈话笔录、公证告知书等公证手续;还款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金额是他们经过商量计算确认的。

       “投诉方所反映的问题是《公证书》确认借款方有1486.95万元借款未偿还时,借款人已返还给出借方632.5万元,对此,你有什么解释和说明?”记者再次向高某提问。

       高某解释、说明如下:当时办理公证的时候,当事人各方也没有提此情况,公证处依照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做了公证,公证也只是中立的第三方。如果存在其他问题,建议当事人各方另行诉讼解决。
 
        高新区法院:未予回复

       就高云飞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2017年8月9日,来到了高新区法院,试图通过政治处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该院政治处的杨同志接待了记者。她说负责宣传的高鹏飞(音)不在。记者请她将投诉材料转交相关人员。

       此后,高鹏飞给记者打来电话,称需要记者发采访函。记者告诉他,院方已经查看过记者的证件了,如果院方想予以回应,就在8月11日下午下班前予以回复。

       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来自高新区法院的只言片语。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无回应
 
        2017年8月9日,记者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图通过该院宣教处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求证。

       在门卫处,记者接连拨打了多个电话后,终于有周姓同志来与记者见面。

       查看过记者证后,他拿走了高云飞的投诉材料。记者请他向相关领导汇报,联系相关人员在11号下班前予以回应。

       直至14日中午,记者也未等来院方的回应,自下午15时6分开始,记者连续拨打宣教处的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又拨打了督查联络处的电话(此前从门卫处获得),一位女同志接了电话,她告诉记者,这是办公室电话。向她说明情况后,记者请她把记者的电话给宣教处的同志,然后回电给记者。
这时,电话断了。记者连续回拨,均传来传真电话的提示音。

       记者再次连续拨打宣教处的多部电话,依然无人接听。

       直至发稿,记者也未得到郑州市中院的回复。

       对于高云飞一方所反映的问题,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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