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城管局擅改招投标资格条件 被质疑藏猫腻

     发布时间:2017-11-24 07:10:11
 来源:重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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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11月22日下午,广东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重新启动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资格预审采购活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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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图

采购人普宁市城市管理局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发布且报名结束后擅自修项目参与招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在行业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被指背后藏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轩然大波:擅自修改资格条件遭强烈抨击

据了解,广东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于10月24日至31日在广西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本次参与报名的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与联合体成员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勘察单位)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其中为项目前期做咨询服务的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特别一提的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均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及控股企业,并且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及院长都是同一人。

“我们也参与了普宁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但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在最后紧要关头来这一手!”说起日前发生的招投标遭莫名其妙的“资格条件”修改一事,参与了招投标的某企业代表人愤慨地说,“政府行为的招投标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极为敏感的一个重要环节,他们不是明摆着在为某个企业创造条件吗?”

“我们也是才知道这个消息,这简直是扯蛋、乱搞,怎么能这样呢?”另一家参与了本次招投标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也如是愤怒地说。他们纷纷质疑,这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并表示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交涉、并通过媒体曝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参与了本次招投标的某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资格预审邀请函》中“七、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的第7点“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含控股公司不能参与本次PPP项目投标。” 修改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自查表》的“资格审查”。第6点“申请人(含其下属企业、附属机构和控股公司)承诺没有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任何类型的咨询服务” 修改为:“申请人承诺没有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任何类型的咨询服务”。

“这就意味着一些‘关系户’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参与后期的竞标,这就完全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是对法律的直接蔑视和践踏!”投诉人称。“他们突然对这非常关键的一条进行修改,无需证据就足已证明这个背后一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

据悉,有关企业已正式向该项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质疑函》,并明确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回修改,否则将“向上级采购监督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纪委进行投诉。”

据介绍,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很合法,没有做出限制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文字规定,其“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中的内容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而且,在其揭阳市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厂区二期)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BOT)项目法人招标(第二次)招标中,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9条也明确规定:招标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为什么偏偏在第三期的PPP项目的招投标中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呢?而且还是在资格预审文件已经发出,报名已经结束后的情况下做这样关键性修改!”“这明显说明他们(指采购人)是在为某些单位制造条件,为他们成功夺标铺路!”

涉嫌违法:你们在以身试法

为进一步证明采购人涉嫌违法,投诉人还出具了一份复印件,该复印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中看到:“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条同时也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他们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本精神,完全抛弃了法律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他们删除那部分关键内容,就是把本不合乎项目采购资格要求的供应商纳入进来甚至最后成功中标!”投诉人称,这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过普宁市政府批准,且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也是经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才能公布发出。“如此严肃的事情怎能说改就改,这不是典型的出尔反尔吗?”

为进一步证明采购人的违法性,多名参与了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还出具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规,其中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此次,普宁市城市管理局公然要修改一条,确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又貌似已然明了。

参与企业: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

“其实我们也知道我们虽然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招投标,但我们也不一定就能中标。但他们的这种做法确实让人非常气愤:这不明摆着欺负我们这些守法企业吗!”一企业负责人称,其所在的公司虽然也是从事这一行的,且已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在业内也是很不错的,但也没有十足把握就一定能中标。“我们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诚实守信行业精神在做事,这个过程中(指参与招投标过程)我们没有找任何一个官员,没有走任何一个关系,就凭我们自身的资质和实力去公平竞争!能中标,说明政府认可我们。不能中标,说明我们还要努力。就这么简单!但关键是现在他们(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把这水搅浑了,把事情搞复杂了,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全抛弃了!”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普宁市却还这样做,简直就是在开法律的倒车!他们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据悉,目前,多家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企业,意欲联合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讨要一个说法,还法律本来面目。

法律容不得儿戏

法律是神圣而庄严的!已有几部国家大法摆在那儿,普宁市有关部门却视之如无物,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未免确实藐视法律的庄严。尤其是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广受社会关注、反腐斗争愈加深入的背景下,普宁市有关部门的此等做法,无异于将政府的公信力至于被践踏、被毁灭的境地。我们期望普宁市有关职能部门能闻过而改,立即纠正过来,还社会一个公道,也还法律一个公道。如此,法律的庄严才能得到维护,依法治政理念才能得到落地,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得以保全。

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并进行报道。(陈儒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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