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再次明确:公办普通高中不准收择校费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项目,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再收取择校费。《通知》还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并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且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按规定,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还强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根据《通知》精神,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限成都高新区(不含天府空港新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普通高中阶段,学费根据学校类别收费,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46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生·期,一般高中280元/生·期,农村高中200元/生·期。住宿费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记者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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