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先进检察官违规未严处? 有前科“行贿人”逍遥法外?

     发布时间:2017-03-15 11:40:12
 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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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朱鹏源)周总理故乡江苏淮安发生的一起建筑商“滥用职权、行贿”案件,自事发以来引出了诸多争议,近日当事人就职于某著名企业的儿子跨国找到有关方面,为父亲鸣冤维权。

当事人家属认为此案中怪事连连,他们觉得:虽然“滥用职权罪”最终检察院没有向法院起诉,实际上三起行贿事实也都是“莫须有”,是“有人是要陷害建筑商后侵吞财产”;在官网上被誉为优秀检察官的淮安区检察院科长刘某,被人举报和投诉到网络和相关主管机关而停职,但家属认为处理轻了;一名据说有前科的投资人,与建筑商“共同行贿”某乡镇党委书记5万元,并且据称还涉入一起恶性持刀伤人事件,但到目前其似乎没有受到应有处理……

合作开发引出连环案

2010年12月,淮安农民张美艾受楚州区教育建筑公司的委托,参加该区顺河镇渔滨河中堆安置房和景观工程招投标,最终以455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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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艾才被取保候审后

据张美艾家属称:该区白马湖人于某也参加了该项目招投标却没有成功,于是他和张美艾达成了合作协议。在于某实际投资到位了120万元后,他主动提出退出,“但却提出支付700万,然后又到400万补偿”的条件,后双方以317万解决问题。

2011年11月,因为用地手续不全,淮安市国土局下文,将该安置房收归楚州区政府。

2014年9月,该区钦工镇人贾某和张美艾签订购买6套房屋合同,总价220万元,贾某在前期支付45万元之后,便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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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检察院

合同订立一星期左右,贾某就将这6套房子以低于合同五六十万的价格,转卖给了一位女性姚某。张美艾认为贾某涉嫌合同诈骗报警,公安局认为贾某不构成犯罪,于是没有立案,经过复议后,警方还是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淮安区检察院也是如此书面回复他。

2015年5月,淮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顺河镇政府下达委托书,委托该镇政府代为管理该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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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镇政府

5月25日,顺河镇政府发函给教育建筑公司,要求立即停止出售房屋。

据知情人反映,2015年5月到2016年6月,于某和另外一位潘某,强抢10多套价值400余万的安置房,公开对外销售,

2016年3月,张美艾被相关部门带到静都大酒店,要他交代顺河镇党委书记朱建春的问题。

据张美艾家属称,在相关人员威逼利诱下,他交代了三起“行贿事实”,称自己单独或者伙同于某,共行贿朱建春13万元。

2016年4月,张美艾突然昏迷,送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新检查出脑梗疾病。

2016年6月,张美艾写下遗嘱:儿子,检察院明天就叫我去了,可能就回不来了。我是被冤枉的,我没有送朱建春一分钱,是潘某、于某伙同检察官刘某,为了霸占我几十套房子设下的陷害圈套。我现立此遗嘱,按下血手印,如果我这次被折磨死了,儿子要给我伸冤,我走以后,你们切记要善待你们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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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法院

6月18日,顺河镇政府向淮安区公安局报案,要求“对潘某、于某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收回被其强行占有的11套房屋。”

6月28日,检察院以张美艾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逮捕。

当年8月,建筑教育公司上书淮安区委,徐子佳书记两次批示要求处理,但是张美艾家属最终还是没有获得令他们满意的结果。

2017年3月,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将张美艾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是有争议的“双面人”?

媒体经过检索发现,早在2013年,淮安区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上,就发表了一篇《申报“勤廉好公仆”先进材料——刘某某同志事迹》。

文章称,刘同志是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一名老检察员,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多年,先后在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工作多年,有着较深的检察业务理论功底、较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尤其在反贪、反渎部门工作期间,通过亲身办案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因工作成绩突出,他多次受到省、市院表彰。

2002年7月,被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授予淮安市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称号;2006年12月,在江苏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素能培训提高活动中,被评为“优秀侦查员”;2007年4月16日,被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记三等功;2008年3月7日,被评为200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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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派出所

2010年3月至今,刘同志被调整任控申科科长,在这期间,他工作扎实、勤恳,坚持把涉检信访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近几年来,他高质量地完成涉检信访工作,连续几年没有发生非正常进京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事件及极端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其工作业绩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充分肯定。

然而,一位叫黄建华的前公职人员,却在网络上多处发帖,向温家宝总理和曹建明检察长等领导,实名举报刘某等司法人员,称遭受了他们的刑讯逼供。

网络资料显示,2016年9月,淮安区纪委通报称: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刘某,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收受他人烟酒,造成不良影响,院党委责令刘停职检查。

据张美艾家人反映,顺河镇党委书记朱建春举报刘某收受其礼品后,检察院找张美艾进行了调查,其如实写出了三次给刘某16000元礼品的事实,但是被检察官以“不听话就再关起来”恐吓下,改成了送礼一次。

张家人认为,检察院并没有对刘某作出严格处理,有掩盖事实,走过场保护自己人嫌疑。

有前科的行贿人,带人伤人不处理?

据张美艾家人称,2011年12月29日,于某带领3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匕首到工地。张美艾等人不在,他们便打砸物品,砸坏电刨机后,一名木工说:“这是我个人的,你们必须赔偿。”

“发生纠纷后,一名凶手拔出准备好的匕首,当场3刀刺伤一名女性,据说胸部的一刀离心脏只有一厘米左右。另外一位来理论的男性,后背被刺两刀。”

“事发后,3名闲散人员仓皇逃离,当晚于某被警方控制,可是第二天,于某像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一样,离开了警方的办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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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案件的安置房

对于于某,知情人称其以前因为刑事犯罪被处罚过,而且此次案件中,检察院认定:张美艾和于某一起来到朱建春家中,送给朱5万元感谢费。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该予以逮捕。”也就是检察机关应该对此次涉嫌共同犯罪的于某,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快一年了,于某一直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只是说会处理他的,只是迟迟不见行动。”知情人提起此事,表示很不理解。

“三次行贿”不合情理?

张家人认为,张美艾根本没有行贿朱建春,以前之所以承认,是因为连续七天七夜,三人一组十二人的倒班疲劳审讯,加上检察官马某诱供导致。

关于第一笔2万元。于某和朱建春认为是2010年11月给的,实际上,当年12月中标后,于某才与张美艾签订合作协议,在没有知道自己能否中标的情况下,于某怎么可能出资给张美艾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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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公安分局

关于第二笔5万元。2011年4月2日,于某和张美艾借款15万买宝马车,并贷款了部分钱,于某称是在此后不久送的钱。张家人认为此事不符合常理,这种状况下,于某不应该再有大额钱财送礼。

关于第三笔6万元。2011年11月,国土部门没收了该建筑物,“眼看血本无归的张美艾,怎么可能于2012年春节前一天,又送给朱建春6万元?”

就此案,记者想采访张美艾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知名律师徐宝书先生,他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不方便发表意见”为由,婉言谢绝了媒体了解事实真相的要求。

对于文章中,张家人和相关知情人透露的情况是否完全属实?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希望淮安市淮安区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质疑和关切,给出一个负责任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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